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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新南威尔士州议会最近通过了State Revenue Legislation Further Amendments Bill 2020,其中明确了当涉及全权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的情况下,如何征收仅外国人需要缴纳的印花税附加税和土地税附加税。同时,该草案亦作出修订并明确了豁免条件 。当信托契约明确表示外国人不能成为信托受益人时,全权信托受托人所持有的住宅用地是可以得到豁免或退还印花税附加税及土地附加税。 印花税附加税和土地税附加税 过去4年来,新南威尔士州政府一直对在新州置业的海外人士征收额外的印花税和土地税。如果住宅物业由“外国人”持有,在通常税率和土地税(如果有)的基础上,需要支付: 印花税附加税: 额外8%的印花税 (购买物业时缴纳); 土地税附加税: 额外2%的土地税 (以每年12月31日为节点,需每年缴纳) 不同于土地税,土地税 附加税是没有免征额度的。这意味着,即使您不需要缴纳土地税,但是作为海外人士仍然需要支付附加税。譬如,物业的土地价值为$500,000, 原本不需要缴纳土地税,但是仍需支付$10,000的附加税。 家族信托可能会被征收附加税 在上述附加税的政策下,非澳洲公民或者没有永居签证的人士是需要缴纳额外的印花税和土地税。但令人意外的是,许多在澳洲建立的家族信托(全权信托的常见形式),也被视为“外国人”。这是因为,如果全权信托的任何一个潜在受益人(即使不是已定的受益人)是外国人,那该信托也会被视为外国人。当这样的情况出现时,即使受托人没有并且也没有向此类外国受益人进行利益分配的意向,或是没有列明可能的外国受益人,该信托仍会被视为“外国人”。 很多时候, 家族信托的受益人不仅包括家庭成员,而且会涵盖更多潜在的受益人(通常定义十分宽泛,可以包括父母、兄弟姐妹,叔叔和阿姨,侄女和侄子,孙子和孙女),以及公司或者信托受益人,甚至还有慈善机构(包括海外机构)受益人。为了表明这一政策影响范围之广,新南威尔士州地税局官网站给出了以下案例: 假设XYZ全权信托,其受益人包括A (作为已确定姓名的受益人之一)和A持有权益的公司或其他信托。A同时拥有着ABC Pty Ltd的1股股份,而ABC Pty Ltd的多数股权由一个外国人B持有。在这种情况下,XYZ全权信托将被视为一个外国人,因为ABC有限公司是XYZ全权信托的潜在受益人。如果XYZ全权委托信托购买新南威尔士州的不动产,则须支付购买物业的额外印花税和土地税,即使XYZ全权信托从未分配给ABC Pty Ltd,也从未打算这样做。 为了进一步举例说明,我所近期经手的一个家族信托,潜在受益人被指定为“澳大利亚境内或境外的学校、大学、学院和其他教育机构”,这同样导致该信托被认定为了“外国人”。 另外一种家族信托会被认定为 “外国人”的情形是,信托中的受益人包含延伸家庭成员并且他们没有在澳洲居住。 新的法案明确了附加税政策的广泛应用,其中引入的新章节规定:“就本章而言,全权信托的受托人应被视为外国受托人,除非该信托禁止外国人成为该信托的受益人。” 我们的咨询服务 如果您想通过家族信托购买(或已持有)物业, 该修正案允许家族信托通过修改信托契约,表明 ”禁止外国人成为该信托的受益人”, 从而避免被征收附加税费。 虽然距离修正案的正式生效(即2020年12月31日)仍有一段时间的缓冲期,但是我们建议尽快修改信托契约,尤其是现有家族信托契约有被认定为“外国人”的风险。 如果您不确定您的信托契约是否有“禁止外国人成为信托受益人”的条款,H & H Lawyers律师事务所可以协助您审查信托契约的内容,以确是否会受到新政策的影响。如果我们发现信托契约的条款会导致您的家庭信托被认定为“外国人”,我们可以进一步协助您对信托契约进行的必要修订。
税法
自从1991年引入养老金保障以来,大多数澳大利亚人拥有某种形式的养老金作为其资产的一部分。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当他们接近退休年龄时,养老金通常将是他们除了住宅房产之外最大的资产。而对于刚刚开始职业生涯的年轻一代来说,他们不会有太多机会在自己的名下积累大量的养老金储蓄或资产,而遗产规划更是他们后期才会考虑的事情。 然而,由于养老金自带的人寿保险(Superannuation Death Benefit)的存在,遗产规划对所有年龄段的人都很重要,即使是暂时没有拥有重大资产的年轻人。大多数养老金包括人寿保险,在年轻人不幸过早去世的情况下,从人寿保险中支付的养老金自带的死亡抚恤金将远远超过逝者养老金储蓄余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养老金自带的死亡抚恤金通常是逝者留下的最大资产。 大多数人认为他们的养老金死亡抚恤金会自动支付给他们的近亲,但实际的情况是, 通常,如果养老金所有人没有指定其养老金的死亡抚恤金执行人(binding death benefit nomination),其养老金的受托人将在支付其死亡抚恤金时行使他们的酌情处理权。 根据澳大利亚《联邦养老金产业监督法1993》(Superannuation Industry (Supervision) Act 1993 (Cth) ,下称 ‘SIS法’),养老金死亡抚恤金必须支付给下列相关人: • 现任配偶; • 逝者的子女(包括现任配偶的子女); • 与逝者有相互依赖关系(Interdependency Relationship)的人;或 • 逝者的法定遗产代理人(legal personal representative)。 根据SIS法第10条,如相关人自认为与逝者存在‘相互依赖关系’,则相关人需证明其与逝者在紧邻逝者去世前的一段时间内: • 有密切的个人关系; • 共同生活; • 一方或每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财力支持;以及 • 一方或每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家务或个人方面的照顾。 在养老金投诉仲裁庭(Superannuation Complaints Tribunal, 下称‘SCT’) 第D09-10\023号裁决中,一名18岁的男子(逝者)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不幸去世。他的女友住在自己的父母家,而在逝者去世前三个月,他也搬进了女友的父母家,并支付每周70澳币的食宿费。在逝者去世时,其养老金账户内只有1,537澳币的累积储蓄,但由于人寿保险,逝者养老金支付的死亡抚恤金高达131,437澳币。逝者养老金基金的受托人最初决定向逝者的父母支付死亡抚恤金,但逝者的女朋友向SCT申诉,称其与逝者存在相互依赖的关系。仲裁庭决定推翻受托人原先向逝者父母发放死亡抚恤金的决定,并判给与其同住仅三个月的女友全数131,437澳币。 此决定或许看起来是不公平的,但鉴于逝者远离家居住,SCT表示,逝者的父母在SCT决定死亡抚恤金的去处时,没有证明自己属于SIS法列出的任何类别。再加上其没有被提名为逝者养老金的死亡抚恤金执行人,SCT认为,尽管女友和逝者只在一个屋檐下生活了三个月,但在逝者去世时,他的女友是唯一符合“相互依赖关系”定义的人。 如果逝者希望他的近亲,在此情况下是他的父母,成为他死亡抚恤金的受益人,那么他本应该签署文件,并指定他的父母以“法定遗产代理人”身份作为他的死亡抚恤金的接受者,然后留下一份遗嘱,明确此意愿。